主旨:銓敘部書函略以,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(下稱退休法)及公務人員撫卹法(下稱撫卹法)所定退休金、資遣給與、離職退費、撫慰金、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,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 27 條及撫卹法第 12 條之規定,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,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 案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9 月 5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083 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為免退休、資遣、離卸職人員或請領撫慰金、撫卹金之遺族誤解,致影響其權益,爰請確實將本案資訊轉知所屬知悉。
三、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。
校長室
教導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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